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发布部门:团委  发布时间:2018-12-05   浏览次数:151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是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共青团委员会发起,由热心志愿服务事业的在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全校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照学校规章制度成立的志愿服务性学生组织、社团、个人自愿结成的全校性非营利性学生组织。本协会通过指导和组织全校志愿者参加活动,提供服务,使其亲自体验,以达到提高广大青年素质的目的。推动校园文明建设,促进校园青年志愿者服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共青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章程适用于所有在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注册的青年志愿者协会和社团。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工作范围

(一)改善学校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引导特师青年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工作。
(三)围绕学校育人中心工作,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
(六)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校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推动特师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七)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八)其他志愿服务性质活动。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由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与各二级学院分会组成。

第八条  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由主席团及活动部、外联部、组宣部、办公室部构成,各二级学院分会由分会会长及干事组成。

第九条  志愿者协会职能机构和职责:

(一)主席团:
1.主持日常团内工作,协助领队完成协会任务。
2.负责校青协与团组织的联系,负责向校团委汇报工作,接受团委的工作指导。
3.负责召开会议及部长级会议。
(二)办公室部:
1.整理、保管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档案,做好归档管理。
2.负责与校团委联系沟通及活动申请,起草、制定、发放校青协相关文件。
3.负责本组织经费管理,定期检查和收取各种开支发票。
4.协会所有立项,项目审批由常设机构各部负责人讨论通过,并由办公室留档。
(三)活动部:
1.负责组织志愿活动的定位与策划书的撰写和统筹。
2.负责外部公共场地公关活动的组织,策划和实施工作。
3.负责组织活动推广与执行,活动创意与推广策略的制定。
4.培养部门干事写策划能力及活动点负责能力。
5.进行部门内部及青协部分项目管理和项目对外拓展。
(四)外联部:
1.主体负责和引导本团志愿者社会实践活动。
2.与学院其他组织、兄弟院校和当地居委会等建立友好关系,扩大本团及其活动的影响力。
3.积极组织兄弟学院,各学生服务组织交流,以及与南京各学校的志愿者服务团体进行志愿者联盟。
4.根据本组织有关经营发展战略,制定各个阶段的推广计划,制订相应的推广策划方案。
(五)组宣部:
1.配合校青协做好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2.开展对外宣传,以扩大校青协的影响和声誉。
3.对团内重大活动及时追踪报道,及时完成本团活动的各种宣传工作。
4.负责网络宣传等工作。
5.负责追踪本组织活动新闻发布情况。

第十条  总会各部门可依据各个部门职能独立开展活动(活动以服务于协会,促进协会发展为主)也可以与其他各部和分会合作展开活动,并实行项目负责制,由总会讨论后,成立实践小组负责项目的实施,项目进度受总会的监督。

第四章会员

第十一条  凡有意进行校内外志愿服务的本校组织、社团及个人,必须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向二级学院分会提出注册申请,经校青协审核通过,校团委批准后,完成注册方可进行以本校为名义的志愿服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加入申请的本校学生,经各部门审查通过,校团委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学会的工作成员。工作成员可担任协会干事、部长。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正式青年教师或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身心健康。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一)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二)承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协会的规章制度。
(三)热心公益事业,甘于奉献,能坚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志愿者采取注册制度的程序是:

(一)提出注册申请,填写注册信息;
(二)由主席团、各部门部长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成为“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注册青年志愿者”,并自动成为本协会会员,由校团委批准成为本校志愿者。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志愿者工作,积极主动向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六)自觉履行志愿者服务的职责,积极参加志愿者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明。会员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志愿者不能利用协会或志愿者名义进行任何谋取个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主席部长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工作成员;
(三)审议各部门工作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主席部长会议须有2/3以上的主席、部长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与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主席部长会议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议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委员会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是主席部长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主席部长会议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的职权:

(一)执行主席部长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主席部长会议;
(三)考核和审议申请加入的工作成员;
(四)代表工作成员向共青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部门、分支部门、代表部门和实体部门的设立;
(七)决定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部长的产生及成员退出
(一)会长、副会长通过自荐、组织推荐两种方式参与竞选,由校团委讨论决定;
(二)我校青年志愿者通过自荐的方式参与部长、副部长的竞选,并由部长以上的人员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全体委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是全体委员大会的执行单位,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委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及主席部长会议每星期至少召开一次例行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主席及部长人数不超过协会工作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主席及部长由协会内有至少一学年工作经验的工作成员竞选,校团委同意后产生。在主席部长会议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全体工作人员会议须全体工作人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全体人员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席部长会议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校范围内、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议成员任期为一学年;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部长会议成员如有个人超过任职时长的,须经出席部长会议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委员会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部长会议成员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委员会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团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召开主席部长会议和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全体成全体成员大会和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五章  物资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校团委拨款;
(二)社会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对象单位的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校团委、主席团部长会议和全体工作人员会议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由校团委批准,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干事、干部的补贴,参照学校及校团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后报校团委以及主席部长会议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主席部长会议通过后 15 日内,经共青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组织各部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总会所有。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归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所有。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席部长会议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团委的监督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财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主席部长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校团委同意,并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登记平台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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