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社团联合会章程
发布部门:团委  发布时间:2018-12-05   浏览次数:249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社团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五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六条: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在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社长如要连任或兼任,需向社联申请,社联将根据实际情况批复。

第七条:社团必须具备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应是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内教师,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也可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八条: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社联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社联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社联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社联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若造成恶劣影响将按照校规校纪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社团成立

第十一条:每年的9月的1—20日为社团注册时间,所有社团须重新注册后才可算社团成立,社团成立后才可进行社团活动。每年10月份进行社团招新,社团每年只有一次招新,如果想要扩充社员,可以进行申请,未得到团委社联批准前,不得进行二次招新;二次招新成员不属于正式社员。

第十二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10名以上(含10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十三条: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十四条: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应制定管理制度,建立民主决策制度。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向社联备案。

第十五条: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社团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一致同意并报由校团委、社联认可。

第十六条:社团可聘请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技术指导,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社联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社团在征得社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若有发现按相应法律法规及校规处理。

 

第四章社团活动

第十八条: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十九条:任何社团活动,未经校团委审批不得私自使用学校大型场地。

第二十条: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具体界定请参照细则)之前,必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社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前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团委、社联及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发现盗用的社团按相应法律法规及校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社团财务

第二十二条: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社联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学生社团财务方向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联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二十三条: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社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社联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二十五条:社团自成立之始财务项目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和社联等相关部门不定期的监督和审查。

第二十六条: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社联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六章社团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联需在每学期初对各社团上一学期上报的工作计划进行批复,同时下发本学期社联工作总体推进计划,各社团根据工作计划的批复意见制定本社团的实际工作和活动内容。

第二十八条: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社联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三十条:社团的日常活动应在学生的课余时间进行,不能影响学生的正常上课和学校规定的统一自习时间。

第三十一条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社联审批。

第三十二条: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社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七章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三十三条:社团的变更、合并、解散、撤销、注销、修改章程等事宜须经指导单位同意后报社联备案,经校团委批准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社联备案。

第三十五条:社团有违反社联相应章程的,社联可以对该社团做出解散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社联,本条例的有关实施细则由社联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式由社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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