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联合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全体全日制在校学生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联合会接受院党委的领导,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联合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展开活动。
第四条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联合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五条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联合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的成长、成才服务,引导积极向上的思想氛围,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特殊学生与普通学生的融合,为把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建设成具有中国特色、特殊教育风格的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世界一流大学。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同学们提高综合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二)积极收集并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沟通学校与同学们的联系,参与校内外有关学生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热情为同学们服务,协助和促进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倡导和组织同学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
(四)不断加强和完善学生联合会的自身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生干部。
(五)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树立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六)根据最新一期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规划,带领广大同学积极投身到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建设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事业中去。
第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大会和各学院(团总支)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委员会、执委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
遵循在学生联合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凡取得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籍的在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习的承认本会章程的,所有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符合本章程的程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有权要求本会向校有关部门转达意见和要求。
(四)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合理利用学生会提供的一切条件和设备。
(五) 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 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四)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五)尊重民族信仰和风俗习惯,促进民族文化交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园的权益维护工作。
第三章权力机构
第一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学代会提前或延期召开:遇特殊情况,由学生联合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报党委、团委、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学代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
第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以二级学院学生会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学院代表名额根据各学院本、专科学生总数按一定比例以学生班级为单位分配。
第十六条 学代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七条 一般决议应由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八条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联合会章程》的修改应由与会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九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决定本届学生联合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审议并通过《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学生联合会主席。
(五)选举新一届常委会主任委员。
(六)确认各学院的学代会代表推选的常委会委员的资格。
第二十条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学代会职权范围内提出议案的权利。所有议案应于学代会召开一周前向组织委员会提出,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未列入议程之议案,由新一届常委会负责答复。
(二)对上一届常委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二节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实行合议制,常委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由每二级学院产生一名常委会委员,由各学院主席担任,并对所在二级学院的学生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主任委员由学代会主席团在新一届常委会委员中提名,并经由学代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委员,不得兼任学生会执委会干部。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调整办法:新一届常委会由各学院分别推荐一名学生组成,并报团委、本届常委会主任委员审批。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主任委员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调整办法:由上一届常委会从上一届常委会或新一届常委会委员中提名并报团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特殊情况下召集常委会扩大会议,补选执委会主席,当选者需有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四)听取、收集对学生联合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五)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各任期末,负责组建新一届常委会。
(六)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执行机构
第一节主席团
第三十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与副主席总人数必须为奇数。主席团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主席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副主席由学代会民主选举或主席提名,经学代会表或常委会(学代会闭会期间)批准。
第三十一条 江宁校区学生联合会主席担任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会副主席,参加主席联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学代会闭会期间,副主席由主席在副主席候选人中提名,经本届常委会二分之一以上批准产生。
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领导各部门工作。
(二)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三)行使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十四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向常委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委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主席团成员均有为期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由常委会组织考核组对主席团成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成员报常委会讨论决定是否撤销其职务。
第三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任职期间,经常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发起常委会对主席团成员的审议投票,经常委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及常委会主任委员投票同意后,撤销其职务。
第三十七条 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内部推选一位,经常委会同意后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主席重新任命,并向常委会备案。
第二节学生联合会主席
第三十八条 学生联合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联合会主席任期至少一年,至多两年。
第四十条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调整办法:新一届学生联合会主席经民主选举从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产生,并经由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批准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学生联合会主席有权向学生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名学生联合会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及各部部长名单,但需学生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二条 学生联合会主席有权直接免去学生联合会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及各部部长的职务,但需报常委会备案。
第三节职能部(室、中心)
第四十三条 各部(室)由部(室)长(主任)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四十四条 各部(室)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四十五条 各职能部(室)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晰工作方向、内部职权,并报主席团审批、常委会备案。
第四节干部
第四十六条 本会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学习成绩优秀,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工作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第四十七条 主席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学习成绩良好,遵守校规校纪,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有一年及以上学生联合会工作经历。
第四十八条 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对学生联合会干部应定期作出工作鉴定,并通报其所在二级学院(团总支)。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学生联合会定期进行优秀学生联合会干部和优秀班级的评选和表彰。在必要时,可对有关人员实施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生联合会各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工作条例,但内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