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团中央联合教育部下发的《深化学校共青团改革的若干措施》,按照《学校共青团改革评价实施方案》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我校现将截至2021年11月共青团改革情况公开。
一、改革自测表公布如下:
二、学生会章程公布如下:
学生会章程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校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校学生,成员通过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权力。校学生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学生会的指导思想是:在校党委和省学联的正确领导和校团委的悉心指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主要发挥服务学生的功能,当好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学生的成人成才成功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发扬我校同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广泛开展学习、实践和课外学术活动,增强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提高科技素质、身体素质和人文素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参与创建和谐校园和美丽校园,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贡献;
(四)沟通广大同学与党和政府及学校的联系,做党和政府及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五)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依章程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六)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师生、同学之间的相互沟通和了解,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七)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学生会工作人员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校学生会章程的均为学生会组织会员
第六条 校学生会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三)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和文明公约,文明自律,尊师爱校;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自觉维护学生会声誉;
(四)遵守校学生会章程,执行校学生会决议,积极参加校学生会活动,认真完成校学生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校学生会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对校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质询的权利;
(二)在校学生会内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要求校学生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服务的权利;
(四)有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校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校同学负责,校学生会是校学代会的常设机构。
第九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校党委及省学联批准,可推迟召开。
第十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从各学院学生中产生,学生代表经班级推荐、学院学代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学院、年级专业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上一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订和修改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四)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学生会负责。
第四章 学生委员会
第十三条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学生委员会是全校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四条 校学生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校 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校学生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
(三)检查、监督主席团的工作;
(四)聘请校团委教师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团委委派,指导校学生会工作。
第五章 主席团及直属工作部门
第十五条 主席团是由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校学生委员会常设领导机构。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经学院团委推荐、学院党委同意、学校党委学工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第十六条 主席团的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领导校学生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校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正、副部长。
第十七条 主席团设成员5名,探索实行轮值制度,执行主席负责统筹协调当任学生会的总体工作。
第十八条 各直属工作部门是校学生会的办事机构,对主席团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学生会设以下直属工作部门:办公室部、学习部、外联部、文体部、宣传部、生活权益部等。各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2名。学生会工作人员总人数至多不超过60人。
第十九条 学生会执行主席职责:
(一)轮值周期内全面负责学生会工作;
(二)轮值周期内主持召开学生会全委会、办公会及学院学生会主席例会,研究决定重要工作;
(三)执行主席团集体决议,接受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全校同学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职责:
(一)共同制定学生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共同制定学生会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协助执行主席开展工作,完成执行主席交办的各项任务,并对执行主席负责;
(四)主动加强与学院学生会、班级班委会的沟通联络;
(五)根据学生会分工,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分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六)对学生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学生会和全校同学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各直属工作部门部长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日常工作,并对主席团负责;
(二)负责本部工作计划的制订、实施和总结;
(三)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提名、工作安排和检查督促;
(四)带头加强与学院学生会、班级班委会加强联络。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各直属工作部门副部长职责:
(一)协助部长开展工作,对部长负责;
(二)根据部门工作分工,做好自己承担的工作;
(三)在部长不在的情况下,受部长委托执行部长职能。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各直属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职责:协助部长、副部长做好本部门工作,完成他们交办的各项任务,并对部长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部 负责协助主席团工作,协调、管理学生会各部门日常工作及活动;起草、整理并归档学生会有关文件;安排团委值班工作;做好各项活动的签到工作;定期对学生会成员进行考核并做工作总结汇报。主要工作有:优秀学生会评选;团委值班培训;学生会日常管理等。
(二)学习部 负责周末各大讲座的举办,负责举办我的青春故事报告会等特色活动,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引导积极向上的学习风气。主要工作有:心理健康辅导员培训;辩论赛;演讲比赛等。
(三)外联部 主要有对内与对外两部分职能。对内,外联部作为学生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学校各项大型活动筹集资金,平日与学生会其他部门通力合作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对外,外联部代表着学生会乃至学校的形象,在遵守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与南京其他高校建立联络,进行走访交流的活动。主要工作有:走访接待各大高校;与商家交流合作等。
(四)文体部 作为学生会一个组织性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学校的各项文艺和体育类活动。主要工作有:组织排球、足球、篮球等各项体育比赛;统筹组织校园十佳歌手大赛等校园文艺活动。
(五)宣传部 作为学生工作的窗口,宣传部通过建立和发挥各种宣传阵地和海报,展板及新媒体等宣传方式的作用,确保宣传报道的时效性和创意性,树立本校的良好形象。主要工作有:设计制作活动宣传海报;设计制作学校周边等。
(六)生活权益部 作为一个为同学服务的部门,生活权益部承办校内失物招领和线上权益平台,承担各种活动与比赛的后勤保障工作,从广大同学的立场出发,维护保障同学们的权益,为同学们畅通权益诉求渠道,提高同学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主要工作有:管理失物招领平台;保障学生生活权益等。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生会:
(一)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本院党组织领导,团组织和校学生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指导学院各班级班委会开展工作;
(二)学院学生会在院团总支的指导下,可经院学生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或以其它方式民主产生,经院党总支确认报校党委学工部、校团委、校学生会备案;
(三)学院学生会部门设置及职责分工原则上与校学生会保持一致;
(四)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应为三年级及以上本科生,部长、副部长应为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
(五)院学生会应积极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院学生会工作人员须按时参加校学生会召集的会议,报告工作,交流经验。
第七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党的各项方针、路线、政策,政治面貌为共青团员、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二)勤奋好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扎实,能够较好的处理学习与工作间的关系,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三)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品行端正、作风务实,能够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未受到相关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热爱高校学生会工作,服从安排、工作踏实、不计得失,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辞职或直接免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学校处分的。
(二)因学习交流、出国等原因离开学校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专业调整,不能继续参加原组织工作的。
(五)任期内学习成绩严重下滑,出现不及格课程的。
(六)道德失范,出现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
(七)未恪尽职守,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的。
(八)经组织研究,不应继续参与学生会工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公示如下:
四、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名单如下:
五、 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如下:
1. 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选拔标准
(1)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参加校院学生会工作两年以上(包含两年)。
(2) 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道德品质、突出的工作能力,群众基础扎实,普于团结同学带动群众,有牧强的责任意识和服务学校、敬业奉献、实干苦干的精神。
(3) 思想端正、作风正派,未曾受到校纪处分。
(4) 能正确行使学生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同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
(5) 注重自身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2. 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程序
(1) 组成方案: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或者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大会主席团一般由各代表团负责人、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组负责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组成。
(2) 报名与组织推荐: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部(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部(学院)党组织同意,被推荐者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候选人推荐表》。
(3) 资格审查:由党委学工部、校团委联合审查候选人资格,确认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4) 考核选拔:由党委学工部、校团委联合开展面试考核工作,确定候选人名单。
(5) 报学校党委确定:经考核审查后的候选人名单,报学校党委确定。
(6)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 20%。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所在地方学联组织备案。
六、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如下:
一、 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时间及地点
(一) 预备会议
时间:2021年12月7日(星期二)
地点:实验实训大楼报告厅
(二) 正式会议
时间:2021年12月8日(星期三)
地点:实验实训大楼报告厅
二、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数量
本次大会全部代表中,有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二级学院学生组织学生干部,主要学生社团负责人和无院系学生组织职务的同学履行学生代表职责。他们政治意识先进、学习成绩优良,拥有较高的公信度,充分体现了本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
三、 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议程
(一) 预备会议
1. 报告大会筹备工作的情况
2. 听取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3. 通过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名单
4. 通过大会议程
5. 宣读大会注意事项
(二) 正式会议
1. 听取并审议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联合会工作报告
2. 听取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会章程修正的说明
3. 审议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4. 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5. 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名单
6. 选举校学生联合会主席团成员
7. 听取提案工作报告
8. 宣布选举结果
9. 宣布大会闭幕
七、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1.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条件:
(1) 代表必须为我院全日制在籍大学生;
(2)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4) 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努力工作,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5)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6) 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在广大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2.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
(1) 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
(2) 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
(3) 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
(4) 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
(5) 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3.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1) 通过充分发扬民主,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原则,酝酿协商,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提名代表候选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2) 各选举单位经过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差额比例为20%;
(3) 大会筹备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须对照大会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对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保证普通学生代表的比例。
八、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类别 | 姓名 | 是否为专职团干部 | 备注 |
分管学生会组织的校团委副书记 | 郝晓川 | 是 | |
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 郝晓川 | 是 | |